独家 水原市环境局高管数年任环保设备公司登记理事
水原市环境局一名高管公务员长期担任环保设备公司登记理事,其持有该公司股份的记录也已被确认。
根据18日水原市等方面的信息,隶属水原市环境局的高管公务员A某(环保类)在环保设备公司K社的法人登记簿中被登记为职员理事达数年之久。
根据法人登记簿,K社成立于2008年12月。业务范围包括环保设备工程业、景观工程业、供排水设备工程业、机械设备工程业以及相关机械设备的设计、制造、安装、销售等。2012年,新可再生能源及发电设备的设计、制造、安装、销售等业务也被添加到业务范围内。
A某在法人登记簿中被登记为执行役员的直接确认期间为2011年12月至2020年3月,约8年4个月。
2011年12月以理事身份重任后,2014年3月从理事职位辞任,同日以职员理事身份重新就任。之后于2017年3月以职员理事身份重任,2020年3月退任。
首次任职时点据悉早于2011年12月。这是因为2011年12月的登记原因记载为"重任"(任期期满后重新任职),而非"就任"(首次任职)。但根据现有大法院互联网登记所的法人登记簿,无法确认首次任职的确切时间。
A某持有K社股份的记录也已被确认。
基于NICE评价信息的企业信息中,A某在K社的股份比例为43.5%。但仅凭该信息无法确认是否至今保持相同股份。代表理事B某的股份比例被记载为49.0%。B某据悉也是水原市政府所属公务员出身。
《地方公务员法》等对公务员的营利业务及兼职标准作出规定。
《地方公务员法》第56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旨在公务之外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,未经所属机构长许可,不得兼任其他职务。
《地方公务员服务规范》第10条针对营利业务禁止作出规定,包括"成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私企的理事等执行役员"以及"对与职务相关的他人企业进行投资"等行为。
行政安全部的《地方公务员服务规范预规》对此进行了更具体的说明。私企的理事包括登记理事和非登记理事两者,"对与本人职务相关的他人企业的投资"包括购买与职务相关的股票、债券等以及对营利事业的股份投资等。
经市确认,A某的K社执行役员登记与兼职或营利业务相关的申报均不存在。市政府还表示私企执行役员无论是否申报,根据法律规定都不得兼职。
市政府已对A某展开调查,同时将采取措施在公职人员中强化服务规范认识。
市相关负责人表示"关于兼职的指导每年发送1-2次公文通知,并确保所有公务员都能接收到",并补充说"将运营自愿申报期间,使公务员能主动整理可能遗漏的兼职事项,并针对全体员工加强对《地方公务员服务规范》的认识,严格监督以满足公职人员所需的廉洁性和公正性"。